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鄭柏玥鄭源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三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