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朝宗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103年度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朝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朝宗於104年2月3日合法聲明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於被告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上述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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