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聲明人 郭玉田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 趙龍生 等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郭玉田因自訴趙龍生等人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韓金秀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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