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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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11月25日,犯脫逃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販賣海洛因未遂)│(轉讓海洛因)││├─────────┼────────┼────────┼────────┤│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88年11月25日│89年4月中旬某日│88年11月25日││││起至89年5月6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89年度偵字│檢察署89年度偵字│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170、9633號│第7170、9633號│第7170、963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2年度上更(一)│89年度訴字│91年度上訴字││││字第210號│第1165號│第33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年7月28日│91年7月26日│91年1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台上字│89年度訴字│91年度上訴字││││第7104號│第1165號│第3318號││判決├─────┼────────┼────────┼────────┤││確定日期│92年12月18日│91年11月25日│91年12月25日│││││(撤回上訴)││├───┴─────┼────────┼────────┼────────┤│所犯法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刑法第161條第1項│││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5項│││├─────────┼────────┼────────┼────────┤│合於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4月│├─────────┼────────┼────────┼────────┤│備註│96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定不應減刑之罪│所定不應減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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