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勳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勳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勳維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凌晨0時許起迄同日凌晨2時許止,在新竹縣○○鎮○○路○○○巷○○○○號(臨)住處飲用高梁酒1瓶後,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於飲畢後之105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仍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尖石鄉工作地點,嗣於105年11月20日上午9時7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鎮○○路○○號前時,為警攔檢盤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氣,即於105年11月20日上午9時22分許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林勳維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勳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見偵字卷第6頁至第8頁、第32頁至第33頁,本院卷第26頁、第30頁),此外,復有警員 范杉君 之偵查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9頁、第12頁、第14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勳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又被告前於102年10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並於102年11月12日確定,於103年8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0年12月間,亦因
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壢交簡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1年3月15日確定,又於98年9月間,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8年10月2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5頁),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一再於酒後駕車,且本次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7毫克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而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惟念其犯後為前開自白之態度,與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工業且有母親及女兒待養之生活狀況(參被告於本院審理之陳述,見本院交易卷第30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