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共計捌玖點柒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372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無法查知被告確實年籍資料,業經檢察官簽結,而查扣之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共計89.77公克),經檢驗含有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372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無法查知被告確實之年籍資料,業經檢察官簽結,有該案簽呈正本1份在卷可證。而扣案之煙草2包(淨重共計89.77公克,鑑驗使用0.21公克,驗餘淨重共計89.56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民國102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是自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而鑑驗中所耗損數量0.21公克之毒品,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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