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居學受刑人即被告江衍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居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居學因受刑人即被告江衍義(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102年刑保字第60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後,嗣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暨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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