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7號聲請人 劉伯玲 代理人 孫寅 律師複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明谷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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