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游定倫 送達代收人 黃雅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協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基金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足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臺東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法扶會臺東分會於民國104年8月14日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此有法扶會臺東分會0000000-J-006號審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所得財產明細,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且自100年至103年間無任何所得,有上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5份在卷可證,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調閱聲請人之聲請資料查知,聲請人及其2名子女均為臺東縣成功鎮之中低收入戶,有臺東縣成功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1紙附卷可資參酌,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至為明確,另查,聲請人雖經原審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然聲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既仍須經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勝訴或敗訴之結果,揆諸上開說明,依現階段而言,亦難認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