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筠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筠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筠彤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入監執行完畢,惟該罪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自仍不得認已執行完畢。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得利罪│竊盜罪│││││├────────┼──────────┼──────────┤││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0日│107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8032號│字第207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17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8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171││判決│││號││├────┼──────────┼──────────┤││判決│107年10月15日│108年2月11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