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38號聲請人 李品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1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2│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2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3│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3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4│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4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5│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5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6│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6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7│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7月15日│HD0000000│3個月││││東路分行│││││├──┼───┼────────┼───────┼───────┼─────┼──────┤│008│李品萱│華南商業銀行南京│90,000元│102年8月15日│HD0000000│4個月││││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