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10號抗告人甲○○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拍字第71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敘明是否確有一併提起異議之訴(何種異議之訴)之意思。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