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及97年4月18日陳報狀記載被告之越南住所,惟經本院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之結果,因被告之地址不詳而遭退件等情,有該司97年8月18日條二字第09702081920號函暨檢附之信封等附卷可稽。因此,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