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245號債權人 楊坤勝 即沅裕商行(原名:源益商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2.沅裕商行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3.債權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尤須敘明代理經銷之部分),經本院民國97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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