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包佩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丙○○之健保卡、護照、台胞證等重要文件以及給付丙○○之扶養費,係因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聲明第四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丁○○、戊○○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聲明第五項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10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上開費用合計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