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榮發│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2%│││183334││月9日起│││││元│││││├──┼───┼─────┼──────┼──────┼───────┤│002│新臺幣│黃榮發│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3847││月1日起│││││元│├──────┼──────┼───────┤││││自民國94年8│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8日起│月31日││├──┼───┼─────┼──────┼──────┼───────┤│003│新臺幣│黃榮發│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0073││月1日起│││││元│├──────┼──────┼───────┤││││自民國94年7│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6日起│月31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榮發│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3334││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黃榮發│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50073││月26日起││300元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黃榮發於93年7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7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月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3,33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黃榮發於民國93年4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 周為祥 僅繳納本息至94年8月1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3,84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黃榮發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五、相對人至民國94年7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50,07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3,773元為自民國9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7月25日止之消費款,5,10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違約金。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資料。2:契據影本。3:現金卡申請書。4:
信用卡申請書。5: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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