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張平沼 (即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第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業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召開第2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17條部分,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年12月21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2229300號函、第2屆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前、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部分,乃將該條文中「他」變更為「其他」,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件: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條文│修訂後條文│說明│├──────────────┼──────────────┼─────┤│第2條│第2條│││本基金會以提昇文化生活品質、│本基金會以提昇文化生活品質、│││推廣藝術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推廣藝術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定辦理下列業務:│││一、文化藝術活動之策劃、執行│一、文化藝術活動之策劃、執行│││、演出及周邊產品開發、行│、演出及周邊產品開發、行│││銷等相關業務。│銷等相關業務。│││二、製作、發行文化藝術相關之│二、製作、發行文化藝術相關之│││刊物及宣傳品。│刊物及宣傳品。│││三、文化藝術資源之開發與運用│三、文化藝術資源之開發與運用│││。│。│││四、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及獎│四、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及獎│││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勵文化藝術工作者。│││五、獎助及辦理國際藝術文化交│五、獎助及辦理國際藝術文化交│││流事務。│流事務。│││六、收購典藏文化藝術品。│六、收購典藏文化藝術品。│││七、視藝術品之種類與性質需要│七、視藝術品之種類與性質需要│││,邀請專家協助鑑定或採用│,邀請專家協助鑑定或採用│││科學鑑定(以英國牛津大學│科學鑑定(以英國牛津大學│││或香港中文大學鑑定報告為│或香港中文大學鑑定報告為│││主)。│主)。│││八、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八、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第6條│第6條│││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17條│第17條│││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無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