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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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益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133、3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益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六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所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449號,補充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449號鑑定書,並增列網頁畫面列印資料、附表編號一、二、五至七所示之扣案物及其相片為證據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顏益助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揭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雖供稱其向「ERIC」購買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毒品,惟本案並未因其供出毒品來源因此查得共犯或正犯,已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11月28日北檢泰少106毒偵3133字第1069014212號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106年11月3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4248900號函覆本院明確,此有上開函文2份可徵(見本院卷第11、12頁)。依此情形,堪認本案並未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迄今仍無法戒除毒癮,足見戒毒意志薄弱,且所為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亦有害社會治安,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分別衡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兼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五、七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六之包裝袋,送鑑定時既得與附表編號一、五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鑑秤其重量,與毒品即無難以析離之情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07號判決同此見解),然因具防止本件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上開毒品,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業已滅失,暨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罪所用,自均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奕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扣押時間、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毒品│││││鑑定書之卷頁)│├──┼───────┼───────────┼─────────┤│一│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驗前淨重1.4940公│⒈106年7月27日扣押│││安非他命(白色│克,取樣0.0004公克鑑驗│。│││透明結晶)│用罄,驗餘淨重1.4936公│⒉106年度毒偵字第││││克)│3133號卷第10、50│├──┼───────┼───────────┤頁。││二│包裝袋(盛裝附│1個││││表編號一之毒品│││││)│││├──┼───────┼───────────┤││三│吸食器│1個││├──┼───────┼───────────┤││四│玻璃球│1個││├──┼───────┼───────────┼─────────┤│五│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驗前淨重0.86公克│⒈106年8月8日扣│││安非他命(白色│,取樣0.01公克鑑驗用罄│押。│││透明晶體)│,驗餘淨重0.85公克)│⒉106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卷第13、55││六│包裝袋(盛裝附│1個│、57頁。│││表編號五之毒品│││││)│││├──┼───────┼───────────┤││七│玻璃球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