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正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9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7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1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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