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庚○○住臺北
丙○○住臺北戊○○住臺北辛○○住臺北乙○○住臺北丁○○住臺北己○○住臺北被告甲○○住宜蘭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胡宏文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