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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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加計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人 吳世瑋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營業稅加計利息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