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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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21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