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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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21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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