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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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子○○
壬○○○丙○○乙○○丁○○○癸○○辛○○○庚○○戊○○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楊梅鎮公所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0,400元【按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鎮○○段650、665、667、671、
672地號等五筆土地,以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分別為1,120,768元、1,727,176元、1,124,552元、924,440元、1,883,
464元,其總和即為6,78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由原告任一人或其中數人繳足即可),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