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後餘重壹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罪嫌不足為由依法處分不起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九二號)不起訴處分,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八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安非他命數量八點七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八三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經拆封檢視共有八包,予以編號一至八。其中編號一至七為晶體,編號八為削尖吸管::編號一至七總毛重三點零四公克,總淨重一點七八公克,共取零點二一公克供鑑驗,總餘一點五七公克。編號一至八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刑鑑字第六0九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據此,上揭扣押物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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