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盈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華志忠 間請求不動產登記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
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