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何鴻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俞妙樺┌────────────────────────────────────────────┐│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王正芬彰化商業銀行 仁愛 │101年11月17日│50,000元│HN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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