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25日98年度訴字第5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