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譽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淑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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