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街70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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