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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