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五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螺絲起子壹把、如附表(二)所示消費簽帳單第一聯參紙、與商店及銀行留存聯部分偽造之「留盈章」署押各參枚,均沒收之。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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