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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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林惠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南區健康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
,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載被告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是原告應具狀查報之。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