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譚寶
  琍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6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4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