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程啓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程啓嘉於民國106年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7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2.99%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12月13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程啓嘉│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6.56%│││351184││2月13日起│1月12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7.872%│││││1月13日起│0月12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56%│││││0月1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