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莊定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3號受理,然聲請人現因失業經濟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有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可證,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希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請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因國民年金法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現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3號案件受理在案,此有前案查詢表及該案卷宗封面(見本院卷19、21頁)可證,其並檢具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予以釋明。又本院依職權查悉,聲請人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該分會雖駁回申請,然經聲請人申請覆議後,撤銷駁回之決定並准予全部扶助,此有該分會110年5月21日中扶興字第110BU0000000號函、審查表、覆議決定通知書及覆議審查表(見本院卷25、27、33-35、37-43頁)等件可稽,勘認屬實。另本件亦未發現其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啓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