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向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純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向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純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