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李佩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肆拾伍萬捌仟伍佰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叁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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