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30號
上 訴 人  五鐵秋原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桂芬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凃錦樹 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啓
訴訟代理人  陳玉軍
       陳智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月26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