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55號聲請人甲○○
乙○○丁○○共同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經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繼承聲請書。
二、請補正聲請人甲○○、乙○○、丁○○大陸戶政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請補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出入境資料等或其他足以證明聲請人與被繼承間兄弟姊妹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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