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8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69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遭羈押,由於被告右腳踝裏裝有一支鋼釘,常感到不適,欲就醫將鋼釘取出,但因交保金過高,而無法交保。且被告父親年紀已七十餘歲,靠退休金生活,故請准予降低保證金交保,並給予被告一次改過自新機會,爾後被告必隨傳隨到云云。
二、查,被告前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因予以羈押。又被告經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師診察結果認被告並無特殊病症等語,亦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九十五年十月五日中 所坤衛 字第○九五○○○五九二四號函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因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具狀請求降低交保金額准予具保,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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