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231號聲明人丁○○
乙○○丙○○甲○○○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明人等五人之印鑑證明各乙份。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應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包括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包括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均應載明)。
四、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己○○○之配偶 張平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因原提出之通知書未經其簽章)。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