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黎民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黎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遵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4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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