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蕭錦鍾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在台中戒治所戒治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施│期││中│毒8│台│0││台│0││2││用一│徒││地│4│中│訴3│3│中│訴3│4│執6││毒級│刑││檢│偵2│地│2││地│2││1││品│九││署│5│院│││院│││6│││月│││││││││││├──┼──┼────┼──┼─────┼─┼───┼────┼─┼───┼────┼───┤││有││台││台│││台│││││施│期│9│中│毒8│中│上2││中│上2││3││用二│徒││地│4│高│7│86│高│7│86│執9││毒級│刑││檢│偵2│分│訴8││分│訴8││7││品│八││署│5│院│││院│││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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