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 鄭淑玲 上訴人 鄭蘇文 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1,37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3,21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