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展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3年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841、842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6月1日,有該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