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 陳晏婕 (原名 陳怡良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晏婕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任職瑞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包裝部品檢員之職務,月薪介於新臺幣(下同)18,000至19,000元之間,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4,503元後,已無力清償所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970,927元,而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因收入不穩定,無法負擔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致調解不成立等語,聲請更生,並提出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服務證明、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各必要費用支出之單據及證明、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本院執行命令、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文件為證。經核各該文件,聲請人應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之消費者;而其陳報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與積欠之債務相較,確實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見陳報之內容有不實之處;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復未逾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另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更生調解事件卷宗,聲請人所陳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核與卷證資料無違。此外,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應予准許。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11月20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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