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08號上訴人 王順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慧芠 間因106年度婚字第208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關於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1,000元。上訴人應繳納裁判費合計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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