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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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鈴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零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鈴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522公克,驗餘淨重0.7505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民國108年8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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