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修復瑕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文雄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明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瑕疵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