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永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永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永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除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載「108年執緝乙字第2617號執畢」及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載「108年執緝乙字第2618號執畢」,均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為本件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田永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另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6月4日,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108年6月4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梁晏綺附件: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田永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